200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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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何?P? 晚上开车,两车交会的时候,你有没有及时变换大灯?如果没有这个习惯,那你很可能间接造成交通事故,会成为“晃眼杀手”。真到这时,已经不是开车不讲车德的问题,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周,温州交警将针对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经济赔偿问题,召集肇事方和受害方进行一次调解。这起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因灯光使用不当,间接造成事故的驾驶员金某,也要承担责任。
回到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时间要倒退回今年8月9日晚7点。当时开着一辆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程某,从仰义乡驶往市区。当车子经过104国道仰义沿江工业区路段时,湖北籍驾驶员金某驾驶中型货车对面开来。
两车车距不断缩短,金某在距面包车150米外并没有及时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强烈的灯光让程某直晃眼。而程某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减速靠右行驶,重重撞上了正在横穿马路的20岁河南籍小伙子张某,致使张某摔向左侧,被对向驶来的中型货车左侧车轮碾压。张某当场丧命。
事后,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程某承担主要责任,金某以及张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目前,这起交通肇事案已移交检察院,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交警表示,对车辆灯光使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这起事故中,最值得大家吸取教训的是灯光的使用问题。这起事故正是因为驾驶员违法使用灯光,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交警认定违法使用灯光的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交警提醒,在实际生活中,有部分驾驶员在夜晚开车时,对灯光使用很是随意,明晃晃的远光灯一开到底,很容易引发事故。驾驶员需要自觉养成正确使用灯光的习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成为“晃眼杀手”,利人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