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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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本报就危险物品的种类、危害以及相关运输方面的规定做了介绍,本期将就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做出处理做进一步报道。
□记者辛渐 文李文波图
据省高速交警总队柳林大队王哲副大队长介绍,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形式主要包括: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用非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危险物品未悬挂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超载运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受利益驱动,为一己之利铤而走险,诸如超载运输、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等,比如2008年7月高速交警柳林大队的民警就查处了一辆用篷布遮盖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而这种车辆根本不属于专用运输车辆。二是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比如2004年6月连霍高速公路的交警就查获一辆车利用报废的锅炉运送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根本不懂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三是麻痹大意或过于自信。自认为经常运输,不会出现意外,或者对此类化学品非常熟悉,因此自认为一切“自由掌控”,殊不知“安全来自谨慎、事故常因大意”。
据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规定,明确规定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正值奥运交通安全保卫重要阶段,为有效避免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非法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杜绝因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引起的各类交通安全隐患,省高速交警总队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
其中包括进一步加大对各收费站口的管控力度,杜绝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非法通行我省高速公路。
一是加强对各收费站口的控制力度。督促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对未办理“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予发卡放行。同时要在收费站口加派警力,对已由外省高速公路驶入我省,且无法返回的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要从就近的收费站出站口引导下路。二是在各站口前方设置“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驶入”标志,并增设保安,加强管控。
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充分发挥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电子巡逻作用,注意及时发现路面可疑车辆,对在巡逻中发现的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非法通行高速公路行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查究并引导下路。
另外要求各级交警部门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燃油配送车辆的监管。一是澄清底数,登记造册。对于不承担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燃油配送业务而持有“通行证”的车辆,要及时上报支队交通科,取消办理“通行证”资格。二是加强管理,严格报批。大队在对高速公路加油站燃油配送车辆初审时,首先查验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托运单位与服务区加油站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确属为服务区加油站配送燃油的合法证明后,方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连同车辆档案(复印件)一并报支队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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